5.7 排烟系统


5.7.1 在表 2 列出的须采用事故通风措施的工序,应配置适当的排烟装置。推荐排烟装置:安装轴流 风机排烟,作用距离不超过 5 米,丙丁戊类厂房无须防爆风机。可以使用带伸缩铝箔管道的移动排烟风 机,负压抽烟,铝箔管道伸展长度不超过 60 米,不超过三台串联使用;也可使用汽油机鼓风机或电动 鼓风机,作用距离室内超过 30 米,室外 11 米。可以组合使用鼓风机、墙壁风机接力排烟,确保作用位 置的风速不低于 0.5 米/秒的捕获风速来有效排烟。事故风机换气能力不低于 12 次/小时。
5.7.2 依据表 2 的物质火灾特征,对应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,可使用屋梁高度加防火布/铁板构成高 度为 0.5 米挡烟垂壁。高度达到或超过 6 米的建筑不计防烟分区。

目录导航